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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