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八项。   二、第十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异产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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