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另行规定。” 七、删去第十八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