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