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八条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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