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第十条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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