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