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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