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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