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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