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