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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