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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