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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