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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