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