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
6/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