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拨款渠道缴回中央财政。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对于土地有偿使用费,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