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时取消。   五、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居民住宅要适当减免收费。   六、深化城市建设体制改革。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就改革公用事业收费及价格体系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1996年12月23日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   一、建设部门19项   建筑工程管理费   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   建安临时工棚费   
6/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