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一1‰降低到0.4‰一0.8‰;对其它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一1,5‰,降低到0.4‰一1.3‰。  (八)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一1‰,降低到0.2‰一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本文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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