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六、其它(2项)  (一)条形码服务费。胶片研制费收费标准从60元降低到48元,对进出口公司收取的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从每年3500元,降低到每年3100元。  (二)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按运费收入的8%收取,降低到6%。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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