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屋等级和费用的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   五、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
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