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
日期:2011-07-03 17:5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 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 城房字[1988]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建委(市政管委)、城市堪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   各地房屋所有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普遍反映涉许多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和严格执行,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各地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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