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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76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198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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