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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233
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38号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它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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