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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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领导下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是市科协的组成部分。重庆市建委是业务主管单位。学会在市科协和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指导。

第二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并结合本会会章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工作细则,以加强学会管理,使学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学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四条,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1、          学术工作委员会;
2、          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
3、          《重庆建筑》编辑部;
4、          组织工作委员会;
5、          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委员会;
6、          科技咨询服务部;
7、          重庆陆洋建筑设计院(经济实体);
8、          学会办公室;
各工作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条,理事会根据学科专业学术活动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本界设:
(1、)建筑分会;
(2、)建筑物理专业委员会;
(3、)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
(4、)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
(5、)建筑材料专业委员会;
(6、)道桥专业委员会;
(7、)港航工程专业委员会;
(8、)村镇建设研究会;
(9、)水工业专业委员会;
(10、)建筑经济专业委员会;
(11、)建筑安装专业委员会;
(12、)建筑给排水专业委员会;
(13、)暖通专业委员会;
(14、)建筑电气专业委员会;
(15、)燃气专业委员会;
(16、)岩土工程分会;
(17、)建筑施工机械专业委员会;
(1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业委员会;
(19、)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专业委员会;
(20、)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
1、分会可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至五人,理事若干人;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分会理事长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可设秘书一至二人办理日常工作,由挂靠单位配备。正副主任委员分别参加到六个工作委员会。
2、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的发展状况和本市的实际需要产生,以有利于该学科理论水平的提高。专业委员会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科协备案后方得建立。
3、建立专业委员会必须具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本学科的会员,并有若干学科带头人和热心学会工作的积极分子,且能独立开展各项学术活动。成熟一个建立一个。
4、根据专业学术活动的需要,分会、专业委员会可设若干学术小组进行学术活动,专业学组由正副组长和若干组员组成。正副组长必须是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5、每届分会、专业委员会任期五年,正副主任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委员的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委员应是本学科中较有成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广大技术工作者,并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担任。
6、下属分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由上届专业委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交下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突出学术性、权威性、并兼顾代表性和群众性,注意选拔中青年优秀科技骨干进入专业委员会。委员中55岁以下的科技人员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二,新进的委员一般不超过50岁。
第三章 职 责 范 围
第六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查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4、选举新的理事会;
5、定和修改本会会章;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要理事,常务理事要经常理事;
2、制定审查学会工作计划;
3、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4、监督学会经费的使用;
5、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学会工作,改选下届理事会;
6、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聘任主任委员;
7、组织有关学术评审的临时机构,负责讨论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设计,抓好献计献策活动和科技工作者建议方案;
8、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9、审批新会员入会,决定设置和调整学会机构;
10、组织学术年会及学术交流会;
11、极参与市科协、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所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密切市内有关兄弟学会及兄弟省事土木、建筑学会的联系;
12、发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第八条,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学术工作委员会:
1、编制学会学术活动计划,经常理事会审定后上报科协并予以实施;
2、负责组织学会学术年会,国际学术交流和综合性的学术活动;
3、组织、推荐与评审优秀学术论文,写出评审工作总结,积累学术资料,并负责立卷归档;
4、了解掌握各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情况,总结交流学术活动经验;
5、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
1、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十一月底报学会办公室,工作计划经常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2、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业培训,根据需要举办各种短期的专业培训班、讲习班、进修班、提高会员和广大科技人员的现代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
3、组织会员撰写科普文章,编辑科普资料、科技挂图、录像等,普及科技知识,办好本会会讯;
4、负责组织科普年会活动,征集、评审和推荐优秀科普作品;
5、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科技咨询服务部:
1、制定咨询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2、审定技术咨询合同;
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市科技咨询中心的实施细则,制定咨询服务的财务收支分配方案;
4、发动和组织会员参加咨询活动,坚持质量第一,服务为主的原则,使科学技术有效的转化为生产力,加速土木建筑业的发展;
5、对咨询服务中心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办法;
6、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重庆建筑》编辑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双百“方针指导下,坚持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土木建筑业,以应用技术为主,并适当刊载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文章和指导性的专论、评述,既强调学术性,也强调实用性,全面反映我市土木建筑的科研、设计、施工、经济管理等各方面的成就,介绍国内先进技术,普及土木建筑知识;
2、制定编委会简章及编辑工作条例,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3、编印代表大会的学术年会论文集;
4、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工作委员会:
1、对专委会批准的新会员和团体会员尽心审查,归档备案;
2、对新成立的下属机构进行审查,报理事会审定后,进行批复;
3、按上级有关规定,对学会所属机构,进行组织建设方面的宣传和培训;
4、发现和推荐人才;
5、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
1、组织接待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事务;
2、国际学术交流的组织互访;
3、联系国际学术团体的商务活动;
4、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七、重庆陆洋建筑设计院:
1、提出学会设计院组织管理办法,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予以实施;
2、签定合同,创作精品和品牌,严守信誉和优质服务;
3、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设计院财务收支分配方案;
4、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年终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编制次年活动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具体项目、活动内容、地点、时间以及负责人等,于每年的十一月底交学会办公室备案;
2、组织发展新会员和本专业团体会员;
3、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重点、难点、热点,选准课题,组织进行学术交流和攻关活动;组织交流先进生产技术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向会员及时介绍本专业国内外科技信息;各项学术活动事前要有充分准备,会上发表论文要落实到人头,要按论文通知参加人员,不开无准备的会;
4、组织会员进行技术论证咨询服务等;
5、发动会员献计献策,提科技工作的建议;
6、举办本专业的短期培训班,培训社会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
7、总结学术活动的主要内容、效益、意义和经验教训、送学术委员会和学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科协。
第十条,学会办公室职责:
1、根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负责拟定学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2、办理学会日常事务,组织起草、审核、拟办学会有关的文件、报告、总结、函件;
3、协助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好各种学术活动,整理和总结有关学术活动及学会工作的经验;
4、向科协及有关部门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按期整理归档下列文件: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优秀论文目录、刊物、会讯、学会活动大事记;重要学术资料、献计献策、学会文件、会员名册、重要函件;
6、管理学会组织工作档案;
7、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学术会议分学术年会、综合性学术会议、专业学术会议及专题学术讨论四种。学术会议力求切实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坚持少而精、专题化、小型化的原则,做好充分准备,重要的学术会议要有质疑和答辩时间,学术会议一般不搞开幕式、闭幕式、领导讲话等形式。
1、学术年会。学会每年半召开一次,选折重点内容开展报告、研讨等学术活动。参加人员为全体理事,有关专业委员会和论文作者、学会会员、也可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有关的技术领导人参加。会期一至二天。
2、综合性学术会议。以一个专业委员会为主,会同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情报网等联合召开。内容包括:学会受托对土木建筑发展中一些有综合性的大问题。召开技术考查,组织多专业的探讨论证;总结交流同学科多专业有关的重要科研成果个经验,提出同协作研究的课题和计划,分别宣读有关论文。会期不超过一天。
3、专业学术会议。由一个专业委员会召开,总结交流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和技术经验。会期一般一至二天。
4、专题学术讨论会。是对某一专题进行学术讨论。一般以一个重要专题进行调研,提出有关建议和措施,由专业委员会组织专门人员参加。会期一天。
第十二条,学术活动的准备:
1、召开学术会议,一般均宜事先组成筹备组,办理有关筹备工作。年会、综合性学术会议由理事会组成筹备小组;专业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由专业委员会组成筹备小组;专业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由专业委员会组成筹备小组;
2、一般在会前半年发出征文通知,明确会议的内容、目的、重点议题和有关要求,根据需要,可重点征集特约论文;
3、论文评审按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于会前两个月完成初评工作,确定论文宣读安排,代表名额分配;
4、参加会议的人员是:宣读论文的作者、有关专业委员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特邀专家学者、从事与会议内容有关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三条,召开学术会议的要求:
1、对会上宣读的只要论文,应达到较高的水平;
2、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
3、有计划的安排一些中青年骨干参加学会活动,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讲坛;
4、学术会议要做出总结,重点是会议收获,优秀论文的评价和推荐意见,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优秀人才的推荐,重要科技建议等。
第五章         优秀学术成果评优办法
第十四条,评选优秀论文应按重庆市科协制定的《评选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的意见》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和推荐各种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学术会议记录选论文的范围和标准:
一、录选论文范围:
1、学术论文;
2、科研成果或重要课题的阶段性科研成果;
3、有理论分析的重要技术经验总结;
4、科技发展方向的综合评述;
参加评选的论文,一般必须已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会年会、专业学术讨论会上宣读交流过。
二、录选论文标准:
1、有独到的学术见解;
2、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3、凡属阐明本学科研究成果和技术成就的论文,对科学技术的繁荣,或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者,才能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优秀学术论文的等级:
1、凡理论上、技术上在国内外属新发现、新创造,或解决了国内外尚未解决的问题,对科学技术或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者,可评为一等;
2、凡在理论上或技术上与国内外、同专业的现状相比,处于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或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者,可评为二等;
3、凡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在应用上有较好的技术经济价值属省内先进水平者,可评为三等;
4、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在应用上有一定的技术经济价值者,可评为四等;
   优秀学术论文必须论点清晰、鲜明,论据科学可靠,论述系统简练,逻辑严密、准确,说服力强,经得起理论推敲和实践检验。
   优秀论文每届评选一次。
第十七条,论文的评审:
1、评定论文要坚持严格的科学态度,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同行专业和群众意见,对确有创见但存在分歧,一时难以统一认识的论文,要认真研究,慎重评定;
2、由学会征集或作者申请的论文,一律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初评后交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学术委员会吸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严格科学态度、秉公办事、认真负责的专业和科技人员组成评选委员会,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用评分评等的办法评出优秀学术论文;
3、评选出的论文,提交常务理事会作最后审定,评出的论文需经理事长签字;
4、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的优秀论文,学术工作委员会填写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表》,附论文一式两份报市科协。
第十八条,优秀论文奖励办法:
    1、符合第十八条要求,评上的论文,理事会发给优秀论文证书和一定奖金,或有意义的纪念品;
2、对一、二、三等优秀论文,由理事会上报市科协请奖,由本市科协按评定等级授荣誉证书和实物奖,正本交作者本人,副本交所在单位,作为技术考核、提职晋升的根据之一;
3、对一等优秀论文,建议市科协向国家有关部分推荐;
4、奖励对象为学会会员。
第六章 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建议范围:
凡对我市土木建筑科技政策、技术措施、重点建设项目、长远规划、生产、科研和教学中的重大问题、人才培养与使用、技术经济与科学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各种建议,均属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建议的范围(以下简称建议)。所提建议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合理。
第二十条,建议的处理:
1、学会收到建议后要认真登记,并根据建议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凡只涉及一个部门的,可转该部门处理,并报送市科协。
(2、)凡涉及两个系统以上的建议,应报市科协,请酌情刊登“科技工作者建议”或报送市委、市政府,考虑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2、对于效益大,影响广的建议,学会通过各种方式加以宣传。
第二十一条,凡被采纳实施并收到显著效益的建议,由学会报请科协给予奖励。
            第七章 科技人才推荐办法
第二十二条,优秀的科技人才,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四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应在学术会议、设计竞赛、论文著作、工作考核等项活动中注意发现人才,做好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积极主动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两种人才”,把那些有科研能力、热爱科学事业,但不擅长做领导工作的科技人才,推荐到他们专长的岗位上去;把那些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有科学技术专长,又有组织领导能力的科技人才,推荐进各级领导班子;还要注意向有关部门推荐中、青年中有才能、肯钻研、勇攀高峰的后起之秀。
第二十四条,推荐人才可采取自荐、互荐和以学会名义推荐等方式,其具体工作由组织干事办理。凡以学会名义推荐的人才,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再由组织干事办理。对区、县学会推荐的人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转荐。对自荐、互荐材料亦给予恰当处理。
第八章         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会充分依靠各专业委员会和区、县学会对我市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各地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及中小企业,就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政策、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工程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等,提供服务咨询服务,促进科技进步。
第二十六条,本会咨询服务的任务由科技咨询服务部统筹安排,逐步开展以下业务:
1、有关部门或地区的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等提供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方案;
2、对土木建筑领域的技术发展提供综合评述、科学预测,为有关部门、地区、工矿企业在确定技术方向,评价科技成果应用等问题时,提供决策依据;
3、承接工程设计方案和国外土木建筑技术引进项目的择优咨询服务;
4、承担土木建筑业挖潜、革新、改造和工程或设备技术问题的咨询。对土木建筑企业管理科学化,提高工程质量,扭亏为盈的管理提供经验和改进方案;
5、协助我市有关部门对土木建筑科技成果组织技术鉴定,推广利用;
6、对土木建筑工程事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7、开办各类土木建筑专业培训班,协助地区、企业解决教材、教师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在学会科技咨询服务部统一领导下,可以开展上述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不另立帐号)。
第二十八条,对聘请参加咨询服务的学会会员,可根据所做贡献,按照财政部规定,以及市科技咨询中心实施细则办法付酬。
本工作细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试行,若有未尽事宜可在试行中予以补充修改。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二00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