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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评选条例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11724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评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创造优秀的土木建筑工程,特设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第二条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为“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奖项。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由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简称詹天佑基金会)设立,由中国土木工程学承办,于2001年3月经国家科技部首批核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为全国建设系统工程奖励项目。
第三条  本奖项是我国土木工程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科技创新的最高荣誉奖(国家创新工程);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詹天佑基金会联合颁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建设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本奖项的奖励对象是:在科技创新(尤其是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方面,成绩显著的优秀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本奖项应充分体现“创新性”、“先进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本奖项评选始于1999年,每两年评选一次,自2003年起本奖改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获奖工程30项左右,必要时可设“特别奖”。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本奖项评选范围包括下列各类工程:
一、建筑工程(含高层建筑、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小区工程等);
二、桥梁工程(含公路、铁路及城市桥梁);
三、铁路工程;
四、隧道及地下工程、岩土工程;
五、公路及场道工程;
六、水利、水电工程;
七、水运、港工及海洋工程;
八、市政工程(含给排水、燃气热力工程);
九、特种工程(含防护工程、核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塔桅工程、管道工程等)。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报本奖项的单位必须是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团体会员。申报本奖项的工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尤其是自主创新),整体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必须突出体现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
三、必须贯彻执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以及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针。
四、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五、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对建筑、市政等实行一次性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核验的工程;对铁路、公路、港口、水利等实行“交工验收或初验”与“正式竣工验收”两阶段验收的工程,必须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

第三章 参选工程的推荐与申报
第八条  提名推荐
根据本条例第二章所列的评选工程范围及申报条件,由下述三个推荐渠道的各相关单位,组织对所属专业(地区)领域的工程项目进行遴选后推荐,每家推荐单位最多可以推荐参选工程3项。
一、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委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工程或土木建筑学会(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港澳台地区受委托的相应组织;
三、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专业分会(委员会)。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可以自荐参选工程1项,但须报经上述三个推荐渠道之一进行认定。
第九条  申报
一、在推荐单位同意推荐(或认定)的条件下,由参选工程的主要完成单位(报奖单位)共同协商填报“参选工程推荐申报书”(附件1),并提交相关的申报附件材料(附件2)。推荐申报书及相关申报附件材料由第一报奖单位(即申报单位)负责协调并提交。
二、参选工程的报奖单位应为该工程项目在技术创新与先进科技成果应用方面的主要完成单位(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科研和建设、监理单位等);每项工程的报奖单位原则上限报5家单位,对特大型工程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  评选
第十条  评选机构
一、评选委员会由各专业的土木工程资深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建立评委专家库,每届选取部分专家组成),由詹天佑基金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共同聘任。
二、设詹天佑奖指导委员会负责工程评选的指导和监督。詹天佑奖指导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及学会和基金会的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专业预选
一、根据参选工程类型,按相近专业分成若干专业组,由预选评审组进行专业预选,提出候选工程报评选委员会。发挥专业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
二、预选由专业分会协办;预选评审组原则上以分会(或相近专业分会联合)为基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三、必要时,对于选出的工程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评选
一、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建立回避制和监督制;坚持科学公开、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二、评审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委员会对预选评审组提出的候选工程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获奖工程。
第十三条  网上公示及通告
一、对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获奖工程名单,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有重点地对某些候选工程组织核查。
二、将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获奖工程”书面通告各报奖(即获奖)单位。
第十四条  终审
一、在詹天佑奖指导委员会会同评选委员会负责人的联席会议上对最后评选结果进行终审,做出评选结果的决定。
二、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国家特大型工程授予“特别奖”。

第五章  奖励与颁奖
第十五条  奖励
一、对每项获奖工程,颁发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奖牌(要求镶嵌在工程显要位置)。
二、对获奖工程的每个主要完成单位(报奖单位),授予“詹天佑铸像”奖杯、纪念奖牌及荣誉证书。
三、在科技、建设及学术报刊以及学会网站上,公告获奖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介绍获奖工程,展示科技创新成果。
四、对每届获奖工程组织编辑出版《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获奖工程集锦》大型图集等宣传材料。
第十六条  颁奖
在评奖年度(或次年初)隆重举行颁奖仪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詹天佑基金会理事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2月起实施。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詹天佑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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