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31  浏览次数:2034
   
 渝建发〔2012〕3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

    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保持强劲增长,建筑业总产值每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长率。与此同时,建筑业企业也发展迅速,数量不断增加,目前我市现有建筑业企业6600多家,但高级别资质少,低级别资质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工作

    (一)所有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装订,且申报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的原件,核对无误的,应在企业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核对人必须签名。

    (二)要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对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规定,1年内不得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二、严格新申办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

    (一)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新申办企业的资质申请,必须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其申请。市城乡建委将加大对新审批企业的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对发现未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而获得资质的企业,除责成区县城乡建委撤回其资质外,还将按有关程序暂停该区县对新办企业审批权的委托。

    (二)鉴于目前重庆市注册建造师的总量已能满足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的需要,现决定取消《关于加快建造师注册全面实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08〕200号)中明确的:“新申请建筑业企业对项目经理人员的要求按原有标准人员数量不变,但人员中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其他人员可由企业按相关规定自聘”的规定。新申办企业所需注册建造师,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明确的项目经理的数量执行(一级项目经理数量等同于一级建造师数量,二、三级项目经理数量等同于二级建造师数量)。

    三、严厉打击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企业申报资料的初审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防范弄虚作假行为。要加强对代表工程业绩的核查,特别是对取得资质(含主、增项)不满1年的企业申请升级的,要通过实地查看或向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咨询函等方式,对其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

    (二)对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人员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且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