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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1  浏览次数:2732
  各有关单位: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评选活动自开展以来,促使了一大批优秀青年建筑师脱颖而出,得到了国内外业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中国建筑学会作为中国建筑师的代表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促进中国建筑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不断提高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在业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进一步培养优秀建筑设计人才,鼓励青年建筑师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筑理论和实践道路做出积极贡献。经研究决定,中国建筑学会于2014年将组织开展“第十届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的评选工作。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是我国青年建筑师的最高荣誉奖。依据《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的规定,该奖项的产生,采取由个人申报,单位签署推荐意见,然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办法进行。为此,请申报者严格遵照《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中规定的申报资格及要求,填写(电脑打印)申报书一份(另附),同时报送个人作品资料和获奖项目证明材料(按A3格式装订成册)一套(并附作品光盘),经所在单位审定和签署意见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或快递至中国建筑学会。鉴于评审工作的需要,另请提供介绍申报者的演示光盘(限5分钟,格式:AVI、WMV、MPG、DAT、VOB、MP4、RM)。同时请将工作成本费3000元/人,汇入我会银行帐户。
本届申报者年龄限定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196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申报者提交材料时,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为搞好申报及评选工作,现将《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 址:www.chinaasc.org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812室中国建筑学会
邮政编码:100835
联 系 人:王 京
联系电话:010-88082229
传 真:010-88082226
电子信箱:wangjing1960@sohu.com
2051932242@qq.com
开户名称:中国建筑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1409089016892

附件:

   申 报 书.doc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中国建筑学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为培养和鼓励中国青年建筑师在建筑实践中勇于探索,进一步促进建筑设计的繁荣和发展,提高青年建筑师的理论与创作水平,表彰在建筑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建筑师,中国建筑学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是建筑设计领域中国青年建筑师的最高荣誉奖。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60名。
第二章 申报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的申报者应符合以下资格:
1.热爱祖国,具有献身于建筑事业的敬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内,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设计、教学、科研人员。
3.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
第四条 除符合第三条申报资格外,申报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建筑设计中有传承、有创新,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2.参与过重大工程建筑项目设计,做出突出贡献。
3.在理论和学术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
4.曾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五条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 应由申报者所在单位推荐报名,申报者所在单位应具有合法建筑设计资质。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每逢偶数年的3月至6月底为申报受理日期,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建筑学会。
第六条 申报材料如下:
1.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书》;
2.电子文件,内容如下:
申报者作品资料的电子文件一份。作品资料应能全面而概括地反映申报者的作品内容和设计思想,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电子文件的介质、格式和其他要求根据每届评审工作的情况另行规定。
3.多媒体演示文件(限五分钟);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者在建筑设计的方案创作、工程实践、理论和科研等方面的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构成及要求如下:
1.评审委员会由学会领导和专家组成,一般为9至11人。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学会的正(副)理事长或者由著名建筑专家担任。
2.同一单位进入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宜超过1人。
3.可邀请国际评委或艺术、设计等领域的跨界评委。
4.每届评审委员会应适度更新成员,更新率可在30%左右。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评审办公室对申报者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申报条件,首先对申报人及有关项目进行核实,认真观看演示光盘和阅读参评材料,写出初审意见;而后评审委员会再根据评议意见进行协商、讨论和筛选,提出候选名单;遵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评审准则,在候选名单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标准进行把关,最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写出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 评选结果应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向业界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向业界和社会发布获奖公告。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学会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获奖者所在单位发贺信。
第七章 评审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每位申报者须缴纳工作成本费用,具体数额届时通知。
第八章 权属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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